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宁波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法律依据是

点击:227 作者:admin 发布时间:2026-02-02

一、宁波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法律依据是

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

第十一条

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:

(四) 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、使用

第二十四条

(六)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

第二十五条

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,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,并出具提取证明。

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,并通知申请人;准予提取的,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。

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

第九条

(四) 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、贷款申请

第二十一条

(七) 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工其他住房消费

二、宁波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条件

1、通过市场租赁方式租赁自住住房满一年的无房职工,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,本人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行政区域内(海曙区、江北区、镇海区、北仑区、鄞州区视作同一区域)均无自有住房,本人及配偶可以申请提取各自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,用于支付房租。

2、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。

3、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到市场租赁住房的职工。

三、宁波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费用

不收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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